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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犯联想ThinkPad商标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5-26  来源:华商律师  返回                                              

        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联想商标侵权案情简介

 

2017年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专门网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专门网的注册域名“thinkpad.com.cn”、“thinkpad.cn”侵害其ThinkPad商标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 ThinkPad”商标,并且将注册的域名“thinkpad.com.cn”以及“thinkpad.cn”转移至联想公司。

联想于19911220日获得核定注册第576464号“THINK PAD”、于2003514日获得核定注册第3099322号“ThinkPad”、于2012117日获得核定注册第9933122号“ThinkPad新派笔记本电脑”商标。20141225日,3099322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成立于2005118日,经营范围为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购销、信息服务业务。争议域名1:“thinkpad.com.cn”的注册日期为20021017日;争议域名2:“thinkpad.cn”的注册日期为2003317日。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为专门网,在该网站上设有ThinkPad技术论坛,设立该论坛是为了介绍、推广ThinkPad品牌产品,与网友交流ThinkPad笔记本电脑应用技术。

联想公司认为:系争域名thinkpad.cnthinkpad.com.cn域名主体部分“thinkp

d”与联想的第576464号“THINK PAD”注册商标的字母完全相同,由于联想“ThinkPad”商标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在看到被告的域名时,极易与联想的商标混淆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经营或者服务上的联系。由此认为被告使用系争域名thinkpad.cnthinkpad.com.cn没有正当理由,且具有明显的恶意,其目的就是利用该域名获取不当利益。ThinkPad是联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驰名商标,其产品是联想公司的核心产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专门网公司的代理律师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接此案后,龙玉霏律师团队详细审阅了联想公司提交的数万页证据材料,仔细听取了委托人专门网公司的陈述、分析案件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组织了有力的抗辩证据,并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1、被告域名注册时间早于3099322号商标以及9933122号商标,并且联想公司3099322号商标在2014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能追溯影响他人的在先权利,更不能倒推被告注册的域名具有搭便车攀附联想公司商誉的恶意。联想公司576464号商标在字体、字形等多方面与原告域名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并且576464号商标的保护类别不包含笔记本电脑商品,原告也从未使用过576464号商标。

2、被告具有注册、正当使用该域名的理由,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不具有恶意注册的目的。被告设立专门网的初心即是为了ThinkPad笔记本技术交流,通过论坛,为ThinkPad产品聚拢了几百万粉丝,并无偿提供了大量的售后技术服务。联想公司在其官网上也曾高度赞赏被告专门网为联想以及ThinkPad所做的无私技术援助与粉丝维护。尽管现在联想公司的ThinkPad笔记本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联想公司第3099322号商标也在相关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不能因为联想公司品牌在中国境内的壮大、商标知名度的提高,而反推认定被告的在先的行为存在恶意。

3、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合作,被告长期、正当使用该域名。被告经营专门网论坛十七载,为该域名论坛付出了大量心血,且运营符合市场规律。被告经营十七年的 Thinkpad 论坛网站,所展示的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且被告未对已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无权对由自身出品的商品宣传行为进行阻却。

4、在市场经济正常流转的体系下,作为经销商、分销商或者其他销售主体,必然要对其销售产品进行市场推广与营销,更何况被告是不以营利为主的技术论坛且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均有长期合作。若禁止在此种基于商业运行手段中对已注册商标进行正当性的合理使用,显然违背了市场的基本运营规律,对已经付出相应交换价值的市场主体也显失公平,因此,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已经流入市场的正版商品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

 

法院认为与裁判

 

本案经过在线直播一审、二审,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thinkpad.com.cn”、“thinkpad.cn”具有正当理由、不具有恶意、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域名转移给原告注册使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经过二审,法院终审驳回联想公司转移域名的上诉请求。

 

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实务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域名构成对商标的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就本案而言,尽管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是依法注册取得,也有大量的使用行为,原告的商标从商标构成、字体、字形、读音来看,也与被告的域名存在相似之处,但是被告涉案域名的使用并不具有恶意,并不构成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的要求,即没有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具有使用的恶意。

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中,应考虑域名的使用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具有恶意,首先应当核实域名的注册时间,因为如果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商标的注册时间,当事人对域名享有在先权利,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也具有正当理由,后面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排除他人的在先权利,这也是公平正义理念的应有之义。在本案中只有576464号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告的域名,其他的商标无法对被告的域名形成冲击。

其次,域名的注册时间如果晚于商标的注册时间,则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何种情况构成恶意的规定,进行抗辩。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将被认定具有恶意:(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最后,域名侵犯商标权认定恶意的关键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域名的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果有商业目的使用,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较大,因为可能混淆消费者的认识,从而对原告的商业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反之则不会对原告的商誉、市场产生影响;二是域名是否使用,如果域名注册后并且未使用实际上是在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因此通常法院是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三是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大于其他商标,并且在商业价值上也高于其他商标,因此如果域名注册时,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那么被告注册该域名是为了搭驰名商标的便车的可能性就大,法院认定其构成恶意的可能性也较大。

 

(作者:龙玉霏,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房地产、区块链、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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